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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及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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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近日发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系统总结近年来提名制试行的实践经验对提名资格、提名程序、提名要求、纪律与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

 

 

《提名办法》总则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提名办法》规定,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办法》明确,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提名办法》还提到,提名者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将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策解读问答

 

 

01《提名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科技奖励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是国家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的重要组成。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科学技术奖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2017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20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

 

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国家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科技部在总结近年来提名制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和吸收科技界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新的《提名办法》,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国家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02 制定《提名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提名办法》的制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依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规范完善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一是按照党中央关于优化科技奖励制度的部署要求,以突出战略导向、提高奖励质量、净化评奖风气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名机制。二是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原则,提名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把学术水平作为重要标准,充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是细化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提名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03 在突出提名导向方面,《提名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

一是强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二是强调创造性贡献。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

04 在提高提名质量方面,《提名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是合理控制提名规模。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注重质量,好中选优,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提名。

 

二是适当提高专家提名条件。与前期试行阶段相比,提名专家资格条件没有变化,但专家联合提名的人数要求有所提高。同时严格回避条件,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三是完善提名程序。在加强学术把关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在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相关要求方面,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四是压实提名者责任。规定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综合考虑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情况,按要求做好提名工作;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配合开展调查核实。

05 在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引导树立良好风气方面,《提名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监督机制。提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是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对提名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以及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对候选者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三是完善提名信用管理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名工作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06 在推动《提名办法》落实落地方面有哪些考虑?

一是加强政策宣贯。深入科研一线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解读,主动答疑释惑,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

 

二是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在提名工作实践中注重收集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一线科技工作者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对《提名办法》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适时进行总结,推动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不断完善。

 

 

来源:科技部、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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