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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陕西省科技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稿)发布,新增一种奖项,等同一等奖!
发表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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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科学技术厅起草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创新驱动突出贡献奖;

(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技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的所有被提名者,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挥好作为科技奖励工作领导者、组织者作用,加强体系化竞争力量的培育;维护省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省科技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个人和组织。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二)研究解决省科技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四)负责组建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省科技奖的设置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全职在陕工作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省创新驱动突出贡献奖注重引领性、示范性,授予在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高等院校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的突出贡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推动本省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效益,推动本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在创新实践中,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创新驱动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等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省科技奖励工作相关文件,公布提名规则、程序,明确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事项,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不受理自荐: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

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提名为省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及时更新并建立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采取网络初评专业组会评等两轮评审方式进行。通过形式审查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组织两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直接进入专业组会评。

被提名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提名形式审查结束或者专业组评审结论作出后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示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保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省科技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创新驱动突出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提名、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技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技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举报者身份进行保密,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信誉档案,并实时更新。

信誉档案中的有关记录应当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省科技奖励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四)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省内设立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省级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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