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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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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和支持一批科技服务业龙头骨干机构,更好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印发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积极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加强科技服务机构管理,根据“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营规范化”原则,大力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业龙头机构,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示范作用,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业态新型化、服务方式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具有西安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第二条  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运行良好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面向社会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三认定条件

第三条  原则上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体制、机制、技术与服务模式创新,具有服务功能集成化、业务渗透能力强、服务范围广、规模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具有较传统服务内容(模式)有较大提升或改善的新模式、新业态。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相关科技服务活动,对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具体示范条件:

(一)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自主支配、正规、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条件,拥有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有专门的研发与运营服务团队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专职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财务管理规范健全,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措施。

(三)以科技服务业为主要业务,服务业绩突出,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守法,有适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已开展的科技服务工作在本区域或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有稳定的市场化科技服务收入。

1.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内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协会等,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够结合自身特色,具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优化完善资源配制,提升工程技术、检验检测服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3.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推广活动,并实现成果转化。

4.科技信息服务:具备较强的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可提供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为企事业单位科研活动提供各类信息传输、数据检索、网络安全、设备运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5.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创新的服务模式、服务产品、服务案例,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针对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属服务方案,并提供科技贷款等融资安排和金融支持,按照投资数量、资金额进行考核。

6.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每年不定期举办科技普及教育专题活动或撰写科技专题研究报告。

7.综合科技服务:每年参与策划一定数量的科技项目、评估指导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查新、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形成的主要收入能计入“西安市科技服务业领域收入”,发生技术合同的,需进行认定登记,且在细分科技服务领域领先。



四认定程序

第四条  相关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从本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效集聚各类科技服务资源,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征集认定通知,启动相关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单位根据通知要求,面向各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填写《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择优认定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示范机构铭牌。



五评价管理

第七条  被认定为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单位,须每年向市科技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以此作为参与优秀示范机构评选和后期奖补的依据。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上年度科技服务数量、科技服务业收入、服务绩效及对行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分至89分)、合格(60分至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资格。

第九条  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撤销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不得存在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实行当年认定、次年择优奖补。根据评估结果择优对示范作用发挥好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设备购置、数据库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举办各种科技服务活动等。

第十三条  各示范机构在支持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告,市科技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七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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